| 菏泽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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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3 09:50 文章来源:菏泽市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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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一)团组类别及所需申办材料
1、本市自行组团
(1)有市领导签字批准的由组团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递交的组团出访请示(须注明组团单位、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天数、费用来源、出访人员名单,其中出访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性别);
(2)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一式二份,电子版,填好打印后组团部门如为市直部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若为县区单位一份加盖所在县区政府公章,一份不盖公章);
(3)外方邀请函(中、外文,邀请函须注明被邀请人、出访国家(地区)、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费用由谁承担、邀请人职务、地址、联系电话、签名);
(4)在外日程安排;
(5)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6)组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随国家部委、外省市组团
(1)有市领导签字批准的由随团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递交的组团出访请示(须注明随团单位、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天数、费用来源、出访人员名单,其中出访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性别);
(2)填写《山东省因公随团任务呈报表》(一式二份,电子版,填好打印后组团部门如为市直部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若为县区单位一份加盖所在县区政府公章,一份不盖公章);
(3)组团单位出访任务通知书(原件);
(4)组团单位出访任务批件(原件、复印件均可);
(5)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原件);
(6)出访详细日程、收费标准等;
(7)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8)随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随省直部门、其他市组团
(1)有市领导签字批准的由随团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递交的组团出访请示(须注明随团单位、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天数、费用来源、出访人员名单,其中出访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性别);
(2)填写《山东省因公随团出访任务呈报表》(一式二份,电子版,填好打印后组团部门如为市直部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若为县区单位一份加盖所在县区政府公章,一份不盖公章);
(3)组团单位正式通知;
(4)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5)随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各县区出访团组由县区外侨办初审,县(区)政府审核后加盖县(区)政府印章后报市外侨办;
2、市直单位及部门出访团组由该部门初审后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外侨办;
3、市外侨办接案后,经审查符合105号文件规定的团组按审批权限送分管市长审签和报批。
(三)时间要求
1、县区外侨办及政府办理审核手续,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有效工作时间内随到随办;
2、市外侨办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随到随办。
3、对市级领导率团出访手续,市外侨办派员跟踪督办。
二、办理护照、通行证、照会所需申办材料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原件;
(二)处级以上人员提供由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副处级人员提供由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山东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副处级人员三年内再次出国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科级以下人员提供由中共菏泽市人事局党组出具的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县区科级以下人员提供由县区组织部出具的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科级以下人员三年内再次出国提供由中共菏泽人事局党组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县区科级以下人员三年内再次出国出具由县区组织部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三)市直人员提供由菏泽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因公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备案信,县区人员提供由县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出具的安全教育备案信;
(四)外方有效邀请信;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护照(通行证)照片若干张;照片应为持照人近半年内的正面(不能侧身)免冠彩色光面相纸照片,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头像要清晰,照片尺寸为45毫米(长)×35毫米(宽),头部长度为28至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至24毫米,不能使用一次性快照、翻拍照片或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
(七)护照(通行证)押金,每人1000元;
(八)以上材料齐全后,市外侨办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受理,开具护照、签证受理证明,上报省外办申领护照、通行证、照会等。
三、办理赴出访国家签证
持护照、照会赴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驻北京签证处申办赴出访国家签证,市外侨办根据使馆要求和不同国别提供签证所需个人资料、照片、派遣信、工作证明等信息。
四、护照、通行证及出访成果报告收缴
出国人员回国后十五日之内将护照(通行证)及出访成果报告(一式六份)上缴市外侨办,副厅级以上团组出访成果报告由市外侨办上报省政府。自组团组全体成员护照(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不上缴护照(通行证)的,除没收护照(通行证)押金外,停办所在单位和县(区)的出国业务、直至护照(通行证)全部上缴。
五、收费标准
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及外国使馆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菏泽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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